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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向社会公开提供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和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办事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所称“绩效评估”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测评的结果,做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县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与实事求是相结合,客观公正与透明规范、便捷高效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行政审批的项目以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为准。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停止实施,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 职能划分

  第六条 建立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机要保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共同组成,负责研究解决推进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负责系统运转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对行政审批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提出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审核和规范。

  第八条 县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工作。全程监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的情况。

  第九条 县机要保密局负责将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管理,负责有关技术层面的组织实施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处理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事务的科室,明确专职联络员和系统管理员,并按有关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一)负责制定涉及本部门相关业务的行政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安全运行。

  (二)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监察工作的业务协调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提供网站涉及本单位行政审批和行政监察业务的更新内容,协助县监察局、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开展绩效测评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系统的软硬件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需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经审核同意后,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负责承办县政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涉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的其他事项。

  部门所有审批业务必须在通用审批系统流转办理。交换到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审批数据必须实时、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章 预警纠错

  第十一条 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权的过程中,在违反相关规定时,给予相应的警示和处理。警示包括预警提示、黄牌告示、红牌告示。

  第十二条 预警、黄牌、红牌纠错信号分别通过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手机短信平台发出。预警提示信号发给承办人;黄牌纠错信号分别发给承办人、科室负责人;红牌纠错信号分别发给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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