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获得嘉奖的,给予800元奖金;被记三等功的,给予1500元奖金。公务员集体获得嘉奖的,给予2000元奖金;被记三等功的,给予20000元奖金。
对于受奖励公务员集体给予的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公务员主管部门集中使用。
第十条 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审批机关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撤销奖励,属公务员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属公务员集体的,由审批机关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四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相应收回或注销其奖励证书,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追回发放的奖金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第六条中“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全面实施
公务员法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