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或者在国内、市内重大活动中为重庆市或秀山县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奖励管理权限,我县实施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种类有嘉奖和记三等功两种。
(一)表现突出或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嘉奖;
(二)做出较大贡献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记三等功;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主管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分别上报奖励管理机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
(三)奖励管理机构审核后,就奖励表彰对象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四)奖励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五)奖励管理机构将表彰方案分别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