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激励公务员勤政廉政,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县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