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通信〔2009〕2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和报送牵头负责招标工作的部门及人员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明确招标备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电信运营企业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
二、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符合以上条件的电信运营企业每次自行组织招标前,应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备案或营业执照变更时需提交);
(二)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和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首次备案或发生变化时需提交);
(三)招标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
(四)内设负责招标的机构和负责本次招标专职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三、各电信运营企业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2008年未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的项目须补办备案手续,于2009年3月1日前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各项目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