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公告、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制度。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有效,纳入各地新农合报销范围。
市外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后,作为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六条 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合理规划原则,方便参合人员看病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