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湖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化肥市场调控,保障化肥供应,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满足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根据《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省发改委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业生产需要确定化肥淡储区域、品种及数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承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原则上为流通经营企业。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省级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为不超过30万实物吨,原则上按农业生产用肥需求配置,主要安排尿素、钾肥及高浓度复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