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湛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
湛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对县级(含县级市)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各县(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工业污染防治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和环境保护管理技术能力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湛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人事、建设、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联合进行。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检查、抽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
第七条 各县(市)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一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