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
(三)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
(二)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三)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
(四)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
第五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以下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引发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分管负责人、企业内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操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引发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从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上述相关人员责任外,重点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六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不力,或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制止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下列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