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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4日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妥善控制事故现场和相关人员。安监部门或其他依法负责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的部门应迅速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等级认定,提出事故调查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一旦成立,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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