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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郝艳国、李宝东、李飞等3名同志鞍山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郝艳国、李宝东、李飞等3名同志鞍山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决定
(鞍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9年5月31日11时许,在我市二一九公园劳动湖划船的两名游客不慎落入深水。正在湖边看书的某部队副营职参谋郝艳国(1978年6月14日出生,1997年9月1日入伍,河南辉县人,空军上尉军衔,2008年底确定转业)听到呼救声后,挺身而出,冒着生命危险跳入水中救人,最终使两人脱险。
  2009年5月10日晚11时30分左右,一名歹徒趁一位在铁西区“米家炖菜烧麦馆”店外吃烧烤的女孩去卫生间之机,将其放在凳子上的拎包抢走。在听到女孩同伴大声呼叫后,饭店员工李宝东、李飞、刘亮和老板陈壮、附近群众黄恩起等人奋力追赶歹徒,经过殊死搏斗,终于将歹徒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李宝东头部被砍两刀,下体被刺一刀;李飞胸腹部被刺两刀。两人大量失血,生命垂危,经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抢救才脱离危险。]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郝艳国、李宝东、李飞等3名同志“鞍山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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