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全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政策。为保障该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车的人员范围
鞍山市常住人口以及具有暂住证的人口中,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持老年人优惠乘车IC卡享受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的优待。
二、优惠乘车IC卡的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鞍山市公交总公司城市通卡公司和平桥营业大厅办理。
(二)办理优惠乘车IC卡时,须同时由市公交总公司城市通卡公司代办公交车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交车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办理优惠乘车IC卡时,一次性收取制卡工本费14元。
三、优惠乘车IC卡的办理时间、开通时间及保险事宜
(一)2009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全市集中办理时间。今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年审和续交保险金时间。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老年人优惠乘车IC卡正式开通使用。
(三)持老年人优惠乘车IC卡乘车,在每日6:30-8:00、16:30-18:00乘车高峰时,不实行优惠,其余时间均实行半价优惠。
(四)2009年10月1日前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IC卡的,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2009年10月1日以后新办老年人优惠乘车IC卡的,保险期限从乘车卡开通日起到次年9月30日止。保险费缴纳标准为:不足10个月的按月交费,每月1元;超过10个月的,交保险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