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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通知


  (三)申请人重视商标品牌文化建设,有着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知名度在同类商品(服务)的行业排名中处于前列。

  (五)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测定,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七、商标管理制度

  (一)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基本掌握商标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商标使用规范。

  八、申请县知名商标认定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生产经营简况和该商标使用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首次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制商标合同及发票等)

  (六)该商标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商品调拨单、运输票据等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产值、产量、利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同行业排名等)

  (八)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的证据;(有关获奖证明、质监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评估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

  (九)该注册商标广告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量有关证据;(如在不同媒体、不同地域发布广告的合同及发票等)

  (十)该商标历年来获奖的证明;(省、市级以上)

  (十一)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情况。

  九、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下降幅度较大,市场竞争力明显降低的。

  (二)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基金(失业、养老、工伤、医保、生育)、消费投诉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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