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县内或市内同类商品(服务)中属上乘,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无质量事故发生。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内经国家、市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市级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
(五)商标所指是药品行业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商标所指是食品行业的,应取得卫生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意见。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销售应辐射不少于二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周边区县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商标所指的商品是以出口为主的,其商品应销售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
(四)商标所指是餐饮行业的,其应拥有至少2家连锁店(含直营店和加盟店),其总店从事餐饮经营应达到3年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实现的年利润大宗产品在2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谓大宗产品是指生产量、贸易量、运输量和消费量比较大的产品。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上缴国家的年税收大宗产品30万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人民币以上。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是出口产品的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60%以上。
六、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较高的熟知程度。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近两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年销售收入的0.5%以上,以专卖店、加盟店或直销的形式为主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以出口为主的产品不受此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