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工商局拟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
为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根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
住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和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商标要求
(一)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该商标连续使用(含未注册前的实际使用)满二年。
(二)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申请人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
(五)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到期复审再认定的,应由原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