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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我县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8〕5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突发公共事件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批复》(渝府〔2008〕70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41号)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布局现状,制订我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秀山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未来城市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并在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二)安全可靠。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开敞空间,尽可能远离高大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核放射物品存放处;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选择室内公共场馆作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因地制宜。根据人口分布、人口和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绿地等空旷场地的分布与人群疏散需求,赋予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地避难、避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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