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的范围,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对口接待单位共同做好具体接待工作,所产生费用由对口单位承担。
第四章 接待分工
第十一条 制定方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秀山县公务接待申报表》后,会同申报单位拟定《接待指南》,报主要陪同接待的县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由申报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落实来宾住地宾馆、就餐酒店、会务、考察点线路、迎送车辆等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来秀客人的返程汽车票、火车票等由对口接待单位衔接落实。
第十四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则上只负责县境内的接待,县外活动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原则上不安排文艺演出、娱乐等活动,如需安排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接待礼仪
第十五条 中央、国家二级警卫以上接待,按国家、市上规定和接待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六条 副部级以上领导来秀,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迎送并陪同活动。
第十七条 副部级领导来秀,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迎送并陪同活动,其他未陪同活动的县领导按《接待指南》要求参加活动或陪餐。
第十八条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组织的各类检查、视察团(组)来秀,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迎送并陪同活动,主要领导接待或陪餐。
第十九条 曾经担任过副部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来秀,原则上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迎送并陪同活动,主要领导接待或陪餐。
第二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各类检查、考察、视察团(组)来秀,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迎送并陪同活动,主要领导接待或陪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