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
7、市内各区、县党政代表团,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
8、市外各省、自治区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市、州所辖区(市、县)主要领导,直辖市的区(市、县)主要领导;
9、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委全委会及扩大会议、县委现场办公会议、县政协全委会,全县干部大会、全县经济工作会、县春节团拜会和秀山、花垣、松桃三县团拜会;
10、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对口接待,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的范围: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各类单项检查、调研;
2、市人大工委主任、市政协专委主任;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副厅级领导;
4、市级部门在秀召开的专题会、片区会和边区协作会;
5、重要的大型外商投资考察团和客人;
6、曾在秀山县级领导岗位上工作过的老同志、秀山籍在外工作的厅级领导;
7、市内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领导;
8、市外各地、市、州所辖区(市、县)副职领导;
9、市内、外各区、县人民武装部主官;
10、市级部门主要领导;
11、县委、县政府举行的大型活动(如花灯艺术节、金银花节等);
12、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党建群团工作会、财税工作会、环保工作会、安全生产工作会、维稳工作会、劳动保障工作会、招商引资工作等;
13、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召开的部门专题工作会议。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符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的,由相应对口牵头的县“四大办”填写《秀山县公务接待申报表》并提出拟办意见(县“四大办”主任为把关公务接待范围的第一责任人),报县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要求完成。如情况特殊,属于接待范围来不及申报审批的,由对口牵头的申报办公室将相关公文复印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或电子邮件报告分管领导备案后予以执行。
第九条 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接待范围,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接到的通知函或电话记录为报批依据,通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实际情况安排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