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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重庆市政务接待暂行规定》,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秀府发〔2004〕20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要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

  第三条 公务接待要遵循“对口接待、分级负责、热情周到、节俭得体、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接待中做到周全考虑,安排细致,服务到位。

  第四条 公务接待是展示秀山、推介秀山、体现秀山对外开放形象和水平的窗口。要不断创新接待模式,提高公务接待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秀山对外良好形象。

  第五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县公务接待工作的主要承办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负责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重要公务接待任务;参与全县大型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商务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对县级各部门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

  1、副部级以上领导或曾担任过这些职务的老同志;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组织的各项检查、视察团(组);

  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考察、视察团(组);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综合检查;

  5、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军队副军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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