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完成:60分(不含)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对当年超额完成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其超额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计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
七、奖惩办法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完成的乡(镇)政府,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乡(镇)政府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秀山县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乡(镇),按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乡镇负责人,由县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企业可在完成节能量价值的15%以内安排节能奖励,资金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与“秀山县十强工业企业”评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分别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节能办,由县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
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评分依据
| 检查方法和计分标准
| 自查
得分
|
节能目标
(60分)
| 1
|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60
| 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得60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按以下公式计分:得分=60×实际能耗降低率/年度节能目标。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
| 依据经县统计局核定的地区生产总值和能耗统计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 以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县统计局核定统计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
|
节能措施
(40分)
| 2
| 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 10
| (1)建立和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4分;
(2)实施能源统计工作考核,2分。
(3)制定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2分;
(4)重点用能企业按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报表,2分;
| 查看节能制度建设;调阅能源统计报表原始凭证
| 制定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和落实目标责任、实奖惩,4分;
实施能耗统计评价考核,2分。
有能源统计制度和报表,2分;
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报表完整,2分
|
|
3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10
| (1)在本辖区内企业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4分);
(2)组织推广民用节能电器、灯具,3分;
(3)督促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年度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3分。
| 查阅相关文件,实地考查
| 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本年度内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使用节能新技术,得4分;
辖区内居民使用节能电器、灯具普及率达30%以上3分;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已开展节能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得3分。
|
|
4
|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情况
| 14
| (1)辖区内市、县级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目标,10分;
(2)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管理措施,2分;
(3)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力度和计量工作,2分;
| 依据市、县节能考核通报确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实地考查
| 重点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得10分、完成80%以上得8分;60%以上得6分;低于50%不计分;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措施完备,落实到位,得2分;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良好,按规定开展工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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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6
| (1)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2分;
(2)有专职或兼职能源统计工作人员,按时报送能统计报表;2分;
(3)定期指导和监督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工作,2分。
| 查阅文件资料、报表,节能工作检查记录
| 开展一次以上节能宣传和参加节能统计员培训,得2分;
按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2次以上未按时报表不计分;
每年开展2次以上节能工作指导和检查,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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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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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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