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重点用能企业评价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县级用能企业以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三、评价考核组织领导
由县综合目标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县节能办、县经委、县发展计划委、县统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县级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四、日常监管及统计报表
(一)日常监管工作由县经委具体负责。
(二)重点用能企业《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P201表)每月15日前报送县统计局,同时报送县经委经行业综合管理科。
五、评价考核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每年2月20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评价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节能办、县政府督查室。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县约能源办公室,市级重点用能企业报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并抄报县节能办。
(二)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乡镇和部门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县节能办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将综合评价考核意见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县通报。
(三)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于每年3月20日-4月10日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现场复核、评估,提出考核综合评估意见。由县节能办汇总完成全县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节能办,并向全县通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由市节能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评价(4月-5月底)。
六、评价考核等次
实行按年度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超额完成:95分(含)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
(二)完成:75―95分(不含)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基本完成:60―75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