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重点用能企业: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7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节约能源办公室牵头重新修订了《秀山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秀山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参照重新修订后《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秀山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十一五”后两年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13个工业乡镇为考核重点)。
(二)重点用能企业25户。其中:市级重点用能企业7户,县级重点用能企业18户。
二、评价考核内容
(一)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的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县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达到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对县级有关部门评价考核,以县政府确定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为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