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和编制总投资预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总投资预算进行评审,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项目总投资预算为工程招投标最高限价。设计施工图批复的总投资预算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中建安部分的控制造价。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资金按相关规定专户储存,专帐核算。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投资评审结果接受审计监督。
五、严格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后,凡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县发改委提出招标申请。县发改委应依法核准工程招投标方案、确定招投标的范围和方式。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六、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规定全面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和工作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组织开工。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财务管理、施工安全等保障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县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实施前,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县财政局办理竣工决(结)算,并完善环保、安全以及竣工决算等手续。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项目必经审计,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是项目竣工决(结)算、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必须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推进和实施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并办理权属登记、交付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超越程序。因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开工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违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下达投资计划或拨付建设资金的、不按规定实施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