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管理和监督。每年11月底前,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全面分析维护、偿债和建设的总体预期需求,研究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议计划,报县委、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应严格执行。县发改委负责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并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编制、资金调拨及使用监督。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安监、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分工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建立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通过强化目标管理、依法监督等措施确保年度计划的顺利推进。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县级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发改委申请立项备案后直接编制可研报告。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研报告由项目单位编制;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研报告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项目立项备案后,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必须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在完成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之后,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发改委按权限审批。总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进行编制,报送县发改委商县财政局审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由项目已入住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商县发改委、财政局共同核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增加政府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应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定后办理核准手续;增加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应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办理核准手续。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发改委、财政局审批或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