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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参合人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实现应参尽参,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随子女常驻外地的农村户籍老人可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也可经居住地有关部门同意,参加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
  九、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体系,配齐配强专业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根据要求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严格基金监管。要明确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完善新农合考核制度,县级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两次考核;运行年度结束,各市组织全面考核;省里进行抽查。加大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严惩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新农合统计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市、县、乡实行逐级月报制度,省级实行季报制度。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信息平台,统一新农合信息网络,完善、市、县信息网络和平台,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市级网上监测运行,全省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加快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步伐,可通过计算机或POS机等终端设备实现与新农合信息网络联网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电子信息卡取代纸质新农合证件,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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