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应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明确标识,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管理、经办具体业务,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要定期将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料寄送有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参合农民在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参合农民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时间和违规补偿款项扣除等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对开展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先结付后审核的办法,一个月内结付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经办机构在后期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款项,按服务协议在下期回付款中予以扣除。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即时结报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确定定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或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配备满足新农合管理需要的人员、设备。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就诊程序。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并适当降低参合农民预交金的数额。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的服务。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