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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加大以市为单位统一补偿方案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以市为单位统一补偿方案的做法和经验,2011年前实现全省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的基本统一。继续做好市级统筹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市级统筹试点,不断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增强新农合制度的保障能力。
  四、简化就诊和补偿程序,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
  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得要求复印病例;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简化统筹地区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完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三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统筹地区根据参合农民就医流向,通过签订协议互认一、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当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在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五、开展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
  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报销和预防新农合基金风险,根据卫生部要求,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出院即时结报工作。从2010年起,省里选择1-2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试点,各市也要选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试点,不断总结推广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做法和经验,2012年前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方便广大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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