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市档案局 2009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开发档案资源,发挥档案特有的文化与经济、社会价值,促进档案馆为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
南京市档案条例》、《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属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与利用馆藏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由档案馆收藏、保管的各类档案。
(一)档案开放,是指对档案内容依法进行保密性鉴定,将无需保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分馆内平台开放和互联网络等公共平台开放。
(二)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
第四条 南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档案馆档案开放、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档案的开放、利用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到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服从档案馆安排,遵守有关规定,自携物品应存入指定位置。不使用自携设备(含存储设备)连接馆内电脑、网络系统。
第二章 档案的开放
第七条 档案馆应对所有拟开放的档案进行保密鉴定,未经保密鉴定的档案不予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