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招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行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和监管平台,用于开展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三条 使用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 建设与维护
第四条 采购平台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采购平台的建设与维护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采购平台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采购平台正常运行。
第三章 使用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是采购平台使用的主体。
第八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
(二)对申请药品挂网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录入审查;
(三)完整保存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的记录;
(四)根据要求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为政府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六)为交易各方提供包括咨询、培训在内的技术支持,提供各项配套服务,保障网上交易的顺利实施;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临床需求,上网编制、发送采购订单,并对到货情况进行验收,及时网上确认;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货款对账结算;
(三)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和工作机构反馈采购信息;
(四)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退货交易;
(五)完成药品集中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通过采购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申报;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采购订单的确认,确保及时、足量供应;
(三)公布咨询电子信箱和电话,负责答复与所生产经营药品有关的问题;
(四)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和工作机构反馈供货信息;
(五)完成药品集中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采购平台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平台进行监督管理。采购平台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