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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的通知

  (一)企业需递交的材料
  1.企业材料: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GSP)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和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2.产品材料:《药品注册批件》、产品说明书(原件)、药品质量层次(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欧美和日本认证药品)相关证明材料、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山东省物价局备案材料。市场调节价药品需提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登记证明、药品合法有效的药检报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3.委托配送企业需递交的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和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并对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材料格式要求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按规定格式做好封面、目录并侧订成册。
  2.申报材料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印章。
  3.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4.其它规定的格式要求。
  (三)申报材料递交
  1.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以集中采购通知为准。
  2.因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3.生产企业在规定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审核
  ㈠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申报材料。
  ㈡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均以国家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必要时应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㈢对申报材料中需要企业澄清的内容,企业须做出书面解答。
  ㈣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网上报价及解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申报品种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2009年集中采购实行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对其报价进行解密。

第五章 挂网

  第十八条 2009年集中采购暂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药品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主要参照我省省级医疗机构以及17市集中采购中标合理价格水平,参考其他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
  第十九条 限价挂网
  (一)申报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药品,可直接入围候选品种。
  (二)报价完成后,申报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挂网。对于入围候选药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或临床必需时,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该药品可进入议价(竞价)程序。
  第二十条 议价(竞价)挂网
  (一)议价(竞价)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高限价。
  (二)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作为一个议价(竞价)组。
  (三)同一议价(竞价)组内少于3个药品时,采取议价挂网。
  (四)在同一议价(竞价)组内,有3个以上药品时,采取竞价方式,根据最高限价计算出下降幅度,按照下降幅度排序进行挂网和淘汰,挂网比例按下表进行。

竞价品种数(个)

入围品种数(个)

3-4

2

5-7

3

8-10

5

11-20

8

20以上

10


  第二十一条 入围药品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报经省物价局对药品零售价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采购和配送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挂网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
  第二十四条 配送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需求,不论药品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须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保证供货。
  入围的生产企业负责全省的配送。入围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如果本地区尚无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完成不了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入围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入围药品的采购价格。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七章 部门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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