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的通知

  第八条 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需要设立专家组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定,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抽取专家。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分层随机抽取,在专家组开始工作前24小时内确定。专家名单要严格保密。
  第十条 每个专家组人数为9-25人的单数,其中药学专家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专家组负责人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专家组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符合专家组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者;
  (四)被通知参加专家组工作,无故不出席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专家组工作者。
  第十三条 专家在出现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的情况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意见;
  (二)查阅、调取相关资料;
  (三)向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不得向外泄漏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专家组工作期间向外透露有关情况;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五)在专家组工作期间不得私下与企业人员接触。
  第十六条 专家组专家接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见附表《挂网采购药品明细表》。
  第二条 购销方式
  甲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二)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三)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及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
  第四条 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挂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