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提供虚假、过期的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药品挂网采购的;
(二)以恶意、串通报价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骗取挂网的;
(三)对挂网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四)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挂网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五)对集中采购挂网的药品,以用量少、金额小等原因拒绝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
(六)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集中采购的药品规格、包装不一致的;
(七)以其他非挂网产品取代挂网产品进行配送的;
(八)集中采购的药品经确认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半年内撤销交易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五条 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采购平台上予以公示,取消该企业违规产品的挂网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自取消之日起1-2年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
第六条 集中采购的药品经确认并签订了采购合同,两年内以相同情况撤销网上交易达两次及以上,取消该企业所有撤销产品在我省的挂网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不再接受撤销产品的挂网申请。
第七条 列入不良记录或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任何方式注册新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同样列入不良记录或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照对原企业的处理办法延续处理。
第八条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其他不良记录在网上公示,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被国家和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假劣或不合格药品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撤销)的,自吊销(撤销)之日起,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的挂网申请,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企业的任何产品。
(三)药品生产批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撤销)的,自吊销(撤销)之日起,取消该企业该产品的挂网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不接受该企业该产品的挂网申请,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企业该产品。
(四)GMP证书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的,自收回之日起,取消该企业该GMP证书范围内产品的挂网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不接受该企业该GMP证书范围内的任何产品的挂网申请,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GMP证书范围内的任何产品。重新获得GMP证书后,被取消挂网的产品须重新申请挂网,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GSP证书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的,自收回之日起,取消该企业网上配送资格。重新获得GSP证书后,须重新办理网上配送的相关手续。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提出不良记录处理意见,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以书面方式告知。
第十条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投诉申诉处理办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在采购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申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