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9〕92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关于
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2号)要求,现将我省2009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查询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 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 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 分)。考生可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和山东省卫生厅网站查询本人成绩。
二、4个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均合格者由考试机构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请各市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做好成绩单发放和护士执业注册等各项工作。
四、参加2009 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者,申请执业注册需向省卫生厅注册办提供以下材料:
㈠《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㈢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