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外事处关于2009年派出汉语教师申报资助的通知
(鲁教外处函[2009]65号)
有关高校国际处、各市教育局有关科室: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现请各派出单位对未达到国家公派教师待遇标准的教师进行统计申报,我厅将协助向国家汉办申请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和申报范围:
1.我省所属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个人和社会机构不在此资助申报范围内。
2. 派出项目对口国外学校须为外国国民教育系列的中小学或大学,不含社会语言学校及侨校。
3.派出渠道为各高校、中小学自行派出的汉语教师,在国外任教时间为1学期以上。
4. 资助对象为2009年1月以后派出的专职教师。
二、参照标准
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教师相关待遇规定执行。资助性质为一次性资助,资助范围只包括未达到国家公派教师待遇标准的工资、艰苦地区补贴和交通补贴。房租在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国家公派教师相关待遇标准如下:
1、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国外工资标准:
级别
| 职别
|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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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教授、研究员
| 1300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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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副教授、副研究员
| 1200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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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讲师、助理研究员
| 1100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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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助教、实习研究员
| 1050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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