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展行政指导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践行行政调解、行政合同、行政信息服务和行政奖励等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广泛运用,力争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构建起比较完善的行政指导管理体系,使行政指导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实现强制与行政指导方式的有机结合,建立起刚柔并济的执法监督模式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行政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总体目标。
三、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遵循“法律所依”的原则,做到依法实施,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符合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一致;遵循“相对人所愿”的原则,不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给相对人增加负担;遵循“职权所能”的原则,不超越职权范围或直接干预相对人内部事务。
四、工作重点和工作机制
(一)工作重点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立足本职,以“法律所依、服务经济发展、相对人所愿、职权所能”为原则,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政策资讯、专业知识、权威性地位及职能等方面的优势,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大局,针对本地、本部门特点、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对人的盲点、执法难点、缺乏强制监管手段的弱点等问题,适时灵活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合同、行政信息服务和行政奖励等行政指导方式。
(二) 实行行政指导管理七项工作机制
行政信息公开制。有效整合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资源,优化为民、便民服务措施,及时制定发布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法规、规章以及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信息。
行政审批导办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积极提供指导服务、一站式服务、导办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代办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守法提示制。充分利用行政审批、年检、日常巡查等时机,大力宣传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示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查处违法疏导制。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坚持教育疏导,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前预警、事中教育、事后纠正,使行政相对人知晓法律法规,认清利害关系,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实行行政预警制;对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法律后果的相对人给予提示、教育,帮助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