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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09〕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保障化肥市场供应,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化肥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市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简化化肥流通工商登记办理程序

  满足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经营行为

  (一)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三)化肥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四)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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