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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因自查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审判委员会进行说明或放弃说明,案件被认定为有质量问题的,无权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十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复议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复议意见和决定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处理意见通知书》并送原审判庭和审监庭等相关部门。如存在违法违纪审判情况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该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分别依照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或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上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质量监督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 质量监督案件结案后,审监庭核查人员应将案件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后归档。质量监督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四、统计和结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政工人事等部门应当以各审判人员为统计对象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专门档案;各审判庭应当建立本庭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

  第四十五条 立案庭每季末填写《移送自查案件统计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司法统计部门和审监庭。

  第四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立案庭及各审判庭的统计,对各庭办案人员的办案数、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数,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案件数,以及被投诉的案件数、被审判委员会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数等情况进行汇总,制作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统计数据每半年向全院公布一次。

  第四十七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全院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监督一览表,连同案件质量监督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判委员会并送本院政工人事部门,供政工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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