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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认为存在明显事实、证据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监庭对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无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改判案件,经审查认为确属改判不当的,应提出核查意见,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 核查人及其合议庭在核查案件时发现原承办人或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线索,且案件来源并非由纪检监察交办的核查案,核查人及其合议庭应同时另行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发现可能违法违纪线索移送表》,连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及核查材料一并送给庭长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监庭庭长应在收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及核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院长审核,如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应一并报批。主管院长根据核查的结论,决定该案是否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条 主管院长审核后,分别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仅存在瑕疵问题,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处理意见通知书》,同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关审判庭庭长、自查人、审监庭庭长及核查人;

  (二)认为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将核查案件退回审监庭作进一步的核查。审监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主管院长批退的核查案件的复核工作,复核期限的延长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认为案件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讨论时间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知自查人和核查人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前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核查报告和情况说明,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质量监督案件时,自查人应到会进行说明。自查人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到会说明情况的,相关审判庭的庭长可指定自查合议庭审判长或相关人员到会进行说明。

三、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证据不足,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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