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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审判庭对案件的自查采取合议制。

  第十五条 各相关审判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后,由庭长在3个工作日内指令原承办法官、原合议庭成员或本庭其他审判人员进行自查。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以及仅有投诉来信材料未附案卷的,由各相关审判庭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调取本院审理卷宗自查。自查人及其合议庭应自签收自查案卷宗、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案件自查及合议庭评议工作,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的自查部份,连同案件材料报送庭长审核。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改判、发回重审、被投诉的原因,或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下级人民法院被改判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的原因;

  (三)分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

  (四)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自查人及其合议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应向庭长申请延长自查期限并在自查表中说明申请延长的原因、理由,经庭长在自查期限内核准后,报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自查期限可以延长15日。自查期限的延长,最多不能超过2次。

  第十七条 各相关审判庭庭长应在收到自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卷宗材料送审监庭核查。

  第十八条 司法统计部门每月对二审被维持、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不予核准死刑、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以及被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无质量问题的改判案件数据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统计表报院领导并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统计表检查有关审判庭是否对相关案件及时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检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上报院领导。

  第十九条 审监庭收到各审判庭的自查案件材料后,应由审监庭庭长于3个工作日内指定合议庭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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