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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调卷审查。

二、 程 序

  第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结退回的案件,统一退至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由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填写《上级法院退卷统计表》。

  立案庭应在签收上级人民法院退回案卷卷宗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不予核准死刑、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对本院生效裁判(含调解)案件依职权裁定再审的,立案庭按前款《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所列质量监督案号的系列顺序,编立该再审案件的质量监督案件号后连同再审案件送审监庭。

  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无质量问题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审查并提交《案件质量监督申请表》,启动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判决进行质量监督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自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编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案号,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二条 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有关部门监督批转,或投诉、申诉、群众来信等材料,确实可能涉及本院裁判(含调解)生效案件的质量问题又未立案处理或不符合申诉、申请再审立卷审查条件的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督查机构、审监庭、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信访等部门收到“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投诉后,经审查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移送自查案件登记表》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核查案件登记表》送至相关审判庭自查。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在完成质量监督案件的立案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给相关审判庭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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