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粤高法发[2009]79号 2009年10月19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内部日常性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
(一)被改判的案件;
(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被投诉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
(四)被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
(六)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判没有质量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案件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审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监督、协调、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主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批办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本庭案件质量直接监督管理,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自查。
各审判庭庭长是本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除负有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对本院其他审判庭“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核查。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