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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信访排位通报制度。

  执行法院对针对执行法官的信访投诉,上级法院对针对下级法院的信访投诉,每月一次统计数量,按照与执行案件数量的比例排位并通报。

  执行信访排位情况可以纳入执行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评议执行案件,可以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优先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一)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具有一定社会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工作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政法、金融、企业、律师、媒体等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人员作为执行工作监督员。

  第十五条 执行监督员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旁听执行听证、接受相关投诉、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对执行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执行工作监督员的监督,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质询,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对不支持、配合执行监督员工作,甚至干扰、阻挠其监督工作的人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根据执行工作实际,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执行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执行工作,征求、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踪监督,见证执行过程。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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