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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财产的线索,否则可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中止、终结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通知的范围和时间如实报告财产,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债务,否则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还将视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劳动收入、搜查、公开曝光、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中记录等执行措施;

  (五)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执行法院申请续封,否则查封财产可能被解封;

  (六)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申请再审、提起诉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七)当事人变更住址及联系方式时,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否则将会承担无法接受送达法律文书的后果;

  (八)当事人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执行监督卡应载明执行法官的姓名、联系电话、执行法院的投诉和举报电话等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和公布执行工作投诉和举报电话,并在法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畅通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联系渠道。

  第七条 受理投诉和举报电话的接听人员必须做好电话记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同步录音。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接收法院应当安排有关部门抓紧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答复投诉和举报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通过信访接待的“窗口”,广泛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于涉及执行工作的上访,应当及时派员接访。

  接访人员对于来访群众必须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来访群众的诉求,并将来访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职务、来访时间、请求事由及意见登记后,及时报有关领导阅处。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当抓紧核实,认真处理,并及时回复信访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接待日制度,每个月规定1至2日为执行接待日,由执行局长和执行法官集中接待当事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要求,受理当事人投诉和举报,解答当事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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