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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2009]3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试行)

  为推进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公正、公开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应当在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执行监督卡。

  第三条 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权利;

  (二)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权利;

  (三)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权利;

  (四)依法申请督促执行、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五)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再审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依法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依法申请执行监督的权利;

  (八)依法申请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的权利;

  (九)对违法执行、违反廉政纪律的执行人员进行投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执行风险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以及因疏于注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前款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者恢复执行,否则将丧失申请执行权或者申请恢复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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