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质量和效率管理考核的规定(试行)

  (一)执结率;

  (二)有效执结率;

  (三)执行到位率;

  (四)法定期限内执结率;

  (五)执行和解率。

  以上量化指标的计分标准由各级法院考核机构根据省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对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考核结果实行内部通报,对评查中发现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实行内部点评、定期通报,对执行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应反馈给被考核和评查的部门和个人。

三、执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与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以半年考核为依据。

  对执行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综合项目、业务项目和全院测评;对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纪律作风、执行工作实绩和综合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机构的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方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由各级法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执行机构首先根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自评材料和结果报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对执行机构提供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负责收集、统计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组织做好有关测评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小组召开会议,对执行机构自查自评情况及有关考核数据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复评意见,写出考核报告提交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

  (四)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对考核报告进行审议,最后审定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当成立执行人员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局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执行人员进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进行书面总结并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自评材料和结果报考核小组。

  (二)召开执行局或内设机构会议,进行个人述职。

  (三)考核小组结合个人总结,对自查自评情况和结果进行评议,提出评分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