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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质量和效率管理考核的规定(试行)


  (五)已结案件归档率及归档合格率。

  以上量化指标的计分标准由各级法院考核机构根据省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对各类执行案件实行质量评查,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执行案件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执行行为、法律适用、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九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坚持程序合法、裁决公正、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等标准。
  常规评查,是指定期对办结的各类案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某类或具体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

  第十条 以下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

  (一)重复上访案件;

  (二)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三)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

  (四)本院院领导督办的案件;

  (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的评定等次,分为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正、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执行行为、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办案规范制度的案件为基本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当、主要材料不全、卷宗装订混乱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由负责案件评查的部门提出评查意见,报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执行效率考核是指对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实行量化指标考核。执行效率考核的量化指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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