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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质量和效率管理考核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质量和效率管理考核的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9]71号 2009年8月31日)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考核,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是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执行案件质量考核与评查、执行效率考核、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以及执行人员绩效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要求“三统一”原则。

  第四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式。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均应成立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执行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评查和效率考核。

  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和执行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

  省法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法院的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 执行案件质量效率考核

  第六条 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考核包括对执行法院整体办案质量的考核、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评查和对执行效率的考核。

  第七条 执行案件质量考核是指对各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实行量化指标考核。量化指标主要包括:

  (一)申诉率、上访率;

  (二)执行异议成立率;

  (三)执行复议撤销、纠正率;

  (四)上级法院监督执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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