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定执行和委托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指定执行原则上按照《全省法院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指定对口法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指定执行,承办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受指定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执行法院辖区以外的,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和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不属于同一地级市的,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逐级报请省法院指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外省需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八、结案管理和法律文书上网
第二十八条 执行结案时,登记报结和审批必须通过审判流程系统办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中止执行不得作为结案方式。
第三十条 各级法院要积极推行执行法律文书上网。对符合上网条件的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网公开。
九、质效监控
第三十一条 立案庭负责执行期限跟踪、预警、催办。
第三十二条 延长执行期限,须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和审批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法院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对执行案件质量的评查考核和执行工作效率考核。
第三十四条 执行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执行人员办案业绩档案记录,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