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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财产查控小组或专门人员,负责查控工作的承办人应自接到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查控措施。

  第八条 财产调查、控制措施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财产查控措施的,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控制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1个月。

三、财产处置

  第九条 各级法院应推行执行财产集约处置方式。拟对涉案财产作出拍卖、变卖处分的,承办人应当自涉案财产被控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决定拍卖、变卖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的,承办人应在作出拍卖、变卖裁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决定对涉案财产拍卖、变卖的,承办人应当自接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办理。情况特殊不能按期移交材料的,应层报执行局长批准。

  第十条 各级法院确定年度受托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布评估、鉴定、拍卖年度受托机构数量和入选条件。凡符合条件并申请加入法院年度受托机构数超过公布数量的,以摇珠方式选定。摇珠时应当通知申请加入的机构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选定具体案件的受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采取摇珠方式。

  摇珠选定执行标的物评估、拍卖机构以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回委托指定其他机构评估、拍卖。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推行执行标的物拍卖统一管理模式。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在法院审判法庭设立拍卖场所,中介机构拍卖执行标的物原则上要求在法院设立的拍卖场所或当地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加强对拍卖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拍卖执行标的物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确定拍卖保留价和流拍后的降价幅度,应当经合议庭合议并层报审批。标的物价值巨大或案情复杂的,应当经执行长会议讨论,并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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