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9]68号, 2009年8月31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操作流程,促进公正、公开,提高执行效率,防范违法违纪执行风险,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执行的形象,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立案
第一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实行信息化流程管理。
第二条 立案庭电脑排定执行案件承办人。
电脑排定承办人后,承办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更改承办人申请的,报执行局长或执行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更改的,指定新承办人,并与立案庭沟通,由电脑重新排案。
第三条 电脑排定承办人后3个工作日内,立案庭应当将案卷材料流转到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四条 依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的申请或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三条、
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撤销案件的,需经执行局合议庭合议,并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财产调查和控制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财产。
承办人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财产报告表副本和相应的财产权属凭证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推行执行财产集约查控方式,成立财产查控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控制被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逾期不报告财产、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推进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工作,主动将相关材料移送财产查控小组或专门人员。